假如“不当得利”的是银行,会怎样?
12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储户300元存款误存为49000元,要求储户归还时遭拒,银行方面将该储户告上法庭。12月5日,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法院清水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认定客户属不当得利,不当得利部分应退还银行。此案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银行规定“离柜概不负责”,但在实际中只约定储户却不进行自我约束,属于霸王条款。对此,律师表示,不当得利是法律问题,而“离柜概不负责”只是银行单方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如此司法判决,符合相关公平正义原则,所谓“不论任何人均不能基于他人损害而受利益”,事实上也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如据《民法总则》,“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尽管如此,仍有不少网友颇感不平,并再次提及人们熟悉的“离柜概不负责”的银行规定,指出面对“不当得利”这样的纠纷,相对弱势的储户在强势的银行面前,往往得不到真正平等公平的对待。一旦取得“不当得利”的是银行,储户实际上很难顺利地要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而经常会被银行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斥。
因此,眼下除强调“‘离柜概不负责’没有法律效力”外,更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储户权益给予保护,确保在此类纠纷中银行不敢不能“离柜概不负责”。如当银行涉嫌“不当得利”时,不再简单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而是要求银行承担更多举证责任,如“为自身没有取得不当得利”举证。现实中,由于银行的强势地位以及特有技术优势,银行实际上拥有更强大的举证能力,而储户的举证能力薄弱有限,即使明知银行“不当得利”,也需要借助银行方面提供的监控及相关资料信息来证明。这种背景下,倒置相关举证责任,让银行在不当得利纠纷中承担更多举证责任,符合“有利于弱势者的最大利益”这一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与处置“不当得利”相关的制度,也有改进完善的空间。如在强调“不当得利需返还”的同时,进一步在制度上厘清和细化发生原因,更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责任。上述事件中,储户固然因银行误操作而“不当得利”,却是银行有错在先,而且在返还过程中,储户也有一定损失和成本付出,如时间、精力等。因而无论按民事纠纷中“过错归责”原则,还是一般人情事理,银行也需为自身过错,及其由此为储户增添的各类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给予储户必要的补偿。